在用机动车下月起核发环保标志
发布时间:2021-01-11 12:09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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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染色机厂家
27日,记者从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上获悉,从9月1日起,我市将开始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。根据国家规定,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不检测、不收费。
据悉,我市将在2013年底根据高排放车辆保有量、道路交通负荷、城市空气质量等情况,制定高排污车辆管理措施,择机划定“黄标车”限行区域,并将在2015年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。
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,用于识别高、低排放机动车。核发对象为在泸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,长期在泸州使用的外地车辆可参照执行。摩托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。凡不符合“国Ⅳ”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,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,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。
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,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完全同步。核发方式为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。